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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法全文
给楼主个山芦山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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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原文内容192条,超出字,不能直接黏贴,请楼主原谅哦。
1979年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哗塌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准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三章酷刑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控
第三节拘留
第四节刑期、无期
第五节死罪
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判缓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
第逗中一章反革命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防碍婚姻、家庭罪
第八章渎职罪
刑法141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内容是,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层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按照其阶层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哪种刑事处分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包含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里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中夹杂、高者造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假冒合格品,销售金额五万念州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处十五年刑期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戚高薯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条所指劣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物。
刑法修正案七原文
法律主观: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层政治上的统治和各阶层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而且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予犯罪嫌疑人哪种刑事处分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刑法修正案一全篇
为了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二、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重大损失,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轿陆亏损的,按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开设商业银行、证交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友键企业、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伪造、出让商业银行、证交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的,按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惩罚。”
四、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是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它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进或者售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期货交易,或是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畴,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编造而且传播影响证闭告顷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搅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证交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者,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是伪造、伪造、销毁交易明细,诱骗投资人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得不正当利益或是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或是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持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钱的;
(二)与别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与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是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个人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自买自卖,或是以个人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钱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交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是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银行、证交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它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银行、证交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它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里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定罪处罚。”八、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原第三项改成第四项。
九、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法律客观:
导读: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1年5月1日之后审理的刑事案,具体适用刑法的相关问题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20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1年5月1日之后审理的刑事案,具体适用刑法的相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觉得确有必要同时严禁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触碰特定人的,适用调整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背人民法院判决里的禁止令的,适用调整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是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条2011年4月30日之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调整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告具有累犯情节,或是犯下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打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调整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但根据调整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能够罚当其罪的,适用调整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酷刑,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调整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可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调整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调整前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酷刑,或是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之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调整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第四条2011年4月30日之前犯罪,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调整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五条2011年4月30日之前犯罪,犯罪后自首还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调整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六条2011年4月30日之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调整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调整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打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状况,可以在做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二条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能够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是核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子,觉得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度,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觉得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能发回再次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次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核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子,觉得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罪的第二审案子,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能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核查判处死罪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子,觉得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能够提审或者发回再次审判。第六条最高法院核查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能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再次审判。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罪,最高法院核查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能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七条人民法院对所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所作的限制减刑决定,应当在判决书主文部分独立作为一项给予宣布。第八条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流程的其他事项,按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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