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7刑法全篇第一章1997刑法全篇: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处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经验及具体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酷刑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祖国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保护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 ...
1997刑法全篇
第一章
1997刑法全篇: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处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经验及具体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酷刑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祖国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保护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按照法律判罪处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判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可以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之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是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可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能够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惩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担负条约责任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按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依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之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是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实施之前,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97年刑法典分为
我国1997年刑法典包含总则、分则和附则共三部分(三编)。总则、分则编内设章,部分章内设节,章节之内设具体条款,附则不分章节,只有一个条款。条款又分为条、款、项等层次。
具体来讲,第一编为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的规范体系,共分为五章,分别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酷刑,刑罚的具体运用,其它规定。其中犯罪、酷刑、刑罚的具体运用三章下又分节。
第二编为分则,是具体犯罪和法定刑的规定,共十章。其中第三章和第六章由于内容较多,且很繁杂,又分设节。
附则只有一条,即452条,是关于1997年刑法开始实施的时间和修订后的刑法典与原有单行刑法关系的规定。
1997年10月1日现行刑法
中国第一部刑法的颁布时间是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现行的刑法是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
拓展资料:
刑法发展的主要成果刑法立法是20年来我国立法活动当中最积极、最活跃的领域。
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刑法立法的步伐并没有因此而停止,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应实践需要,不断在修改完善,修改频率积极活跃,成果丰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1个单行刑法,9个刑法修正案,13个相关刑法的法律解释,对刑法作出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清理法律,在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策中,对刑法个别条款作了修改。
经初步统计,截至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7年刑法的110个条款作了修改,新增的39条,删去1条。
经上述修改后,现行刑法实际条款数为490条,条款变动率达33.2
1997年刑法原文
1997刑法全篇: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处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经验及具体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酷刑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祖国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保护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按照法律判罪处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判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可以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之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是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可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能够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惩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担负条约责任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按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依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之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是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实施之前,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97年刑法是谁通过的
1997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刑法,习称“新刑法”。指在1979年刑法基础上修订,于1997年3月14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后该刑法又多次作了调整。
以上就是筑创知产服务网对1997刑法全文第一章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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