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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有几个

简介: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有几个刑法修正案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共有2个刑法修正案。第一个是1997年11月公布的《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修正了刑法中的一些条款,包括对贪污犯罪、走私犯罪、诈 ...

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有几个刑法修正案

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共有2个刑法修正案。

第一个是1997年11月公布的《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修正了刑法中的一些条款,包括对贪污犯罪、走私犯罪、诈骗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进行了修改。

第二个是1999年3月公布的《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主要增加了对电信诈骗、买卖非法出版物等新型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并对部分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调整。

97刑法之后修订了几次

9次

1997年刑法修改了9次,即1998年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到迄今为止的8个刑法修正案。截至到2018年,《刑法》共有十次修正案。

刑法三大调整形态

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以客观实际为依归。当具体情况变化时,法律也必须适时进行修改。否则,具体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而法律却一成不变,这样的法律要么就会干扰社会进步,要不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形同虚设。法律修改的情况不同,修改形式也应有所不同。我国法律修改主要有修改决定、修订、修正案三种形式。

修改决定,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独立通过一个决定指明对某一法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的一种法律修改形式,是我国法律修改最基本、最重要的形式。法律修改决定独立公布,不同于原法律而起效。修改决定明确规定,原法律根据修改决定作相应修改后再次公布。这种形式适用于一般法律的修改,修改内容可多可少,但一般不改变原法律的章节构造。这种形式的好处是,既方便学习与适用,又有利于保持原法律的稳定性。不利之处是,修改决定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和原法律共存,因此,一部法律经几次修改后在统计上便被计算为几部法律,可事实上,在原法律根据修改决定作相应修改再次公布后,修改决定并不具有独立适用的意义。

修订,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对某一法律进行修改后再次公布法律文本以取代原法律文本的一种法律修改形式,是我国法律修改比较常用的形式。修订后的新法律文本明确规定,原法律文本同时废止。这种形式适用于需要改变原法律章节构造的大修改,是在修改决定这种形式无法容纳的情况下而使用的一种修改形式。这种形式的好处是,方便学习与适用,避免重复统计。不利之处是,缺乏持续性,不利于维持法律的稳定性。因此,这种修改形式尽量少用。

修正案,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一个修正案指明对某一法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的一种法律修改形式,是我国法律修改偶尔采用的形式。修正案独立公布,不同于原法律而起效,可单独适用。修正案不要求原法律作相应修改,不再次公布原法律文本。这种形式最初只在宪法修改时使用,之后被应用于刑法的修改。这种形式的好处是,有利于保持法律的严肃性和安全性。不利之处是,原法律与修正案共存,不便学习与适用。因此,这种修改形式只用于重要的基本法律修改。

以上三种法律修改形式,是我国在20多年立法实践中不断探索积累形成的,体现了不同法律修改状况的客观需要。规范法律修改形式,根据不同情况正确加以挑选运用,不仅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也有助于法律的遵循和适用。但一些地方或部门对该地方、本部门制订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时,做法很不合规。例如,有些尽管选用修改决定形式,但却没有规定原法律规范作相应修改,或没有再次公布修改后的法律规范文本;有些尽管选用修订形式,但并不是对原法律规范作全面修改,也不是以修订后新的法律规范文本取代原法律规范文本,从内容到形式,事实上相当于修改决定;有些尽管选用修正案形式,但却规定原法律规范根据修正案作相应修改再次公布,等等。规范化是法治的重要特性,是法律规范权威的重要来源。法律规范修改形式不合规,不仅给法律规范的学习、遵循和适用造成一定的艰难和混乱,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规范的权威。

导致法律规范修改不合规、不统一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缺乏对法律规范修改形式的统一规定。尽管立法法对立法技术作了必要的规定,但总体看还比较粗疏,因此,急需在总结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早制定或编制一个统一的立法技术标准。

刑法修正案六条

《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改历史

刑法共进行了十三次修改

1.1998年12月29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1999年12月25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3.2001年8月31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4.2001年12月29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5.2002年12月28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6.2005年2月28日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7.2006年6月29日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8.2009年2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的《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9.2009年8月27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策》;

10.2011年2月25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11.2015年8月29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的《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12.2017年11月4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13.2020年12月26日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经历以上13次修改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篇452条中,320条保留不变,132条被修改(其中第199条被删除)。换句话说,接近30%的条款已被修改,有些还被数次修改。此外,先后增补的条款共计53条。为保留全篇原貌、便于引用,增补的条款统一用“第××条之×”的方式表达。因此,实际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篇已达504条。

以上就是筑创知产服务网对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有几个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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