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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年刑法罪名总数是多少

简介:79年刑法生效时间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起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实施。我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颁布,自1980年1月1日起起效;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的起效日期规定在《刑法》第452条,即1997年10月 ...

79年刑法生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

一是从公布之日起起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实施。我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颁布,自1980年1月1日起起效;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的起效日期规定在《刑法》第452条,即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79刑法罪行总数是多少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修订刑法规定的罪名有413个,加上新增罪行9个,目前我国刑法共有罪行422个。中国是至今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是世界上规定死罪罪名的绝对数量最多的我国。我国1979年刑法分则中,有7个条款规定了28个死罪罪行,以后的单行刑法即《决定》和《补充规定》含有29个条款规定了40个死罪罪行,共计有36个条款规定了68个死罪罪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42个条款中规定了69个死罪罪行。

79刑法全篇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采用取保侯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以下社会危险性的,应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是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摧毁、伪造证据,影响证人做证或是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者、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刑期以上刑罚的,或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是身份不明的,应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违背取保侯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能够给予逮捕。

79年刑法假释的规定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假释条,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假释程序。具体内容是: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能够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打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1979年刑法原文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处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经验及具体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酷刑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祖国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保护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根据法律判罪处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判罪处刑。

第四条【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可以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之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是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可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能够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惩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担负条约责任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按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依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之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是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实施之前,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主权与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害国有财产或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侵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举动,根据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可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他们的行为会出现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此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过错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错犯罪。

过错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尽管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错,而是由于不能抵触或是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纪】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打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方式致人重伤导致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按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教导;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正教育。[14]

第十七条之一【刑事责任年纪】已满七十五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错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勒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国家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喝醉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是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集体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损伤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打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筑创知产服务网对79年刑法罪名总数是多少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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