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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8年德国民法典的特点

简介:1888年德国民法典的特征不是1888年德国民法典,应当是德国成文于1896年,1900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之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如今仍然有效。德国民法典在体例方面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五编制构造,包含总则、债 ...

1888年德国民法典的特征

不是1888年德国民法典,应当是德国成文于1896年,1900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之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如今仍然有效。

德国民法典在体例方面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五编制构造,包含总则、债法、物权、家属和继承.其中最吸引人的特征是总则的设置,总则的设置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其特点是法律概念作为基础,相对严谨和抽象,通过这些概念层层沉积进而构建起总体系统概念体系,层层推进一环扣一环.每一个概念在不同确定场景下都有确定的意义,并且相对独立和独特,相互之前不能替代和混用,否则会造成意义发生变化,因此对它理解和把握需要很深入的理解和感悟,对其概念的深刻领会一定要非常专业的法学专家才更能娴熟和准确的应用和领悟。

德国民法典对民法典后来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

什么法律源于德国

它于1884年实行了《工人灾害赔偿法》。随后美国推行了《雇主责任法》;法国、美国、日本等也在各国的法规中规定了职业伤害赔付原则,构成了雇主责任险,即受害者或其遗属向雇主要求补偿,雇主(或雇主联台会)直接给他们支付津贴。

雇主责任险虽然有一些对受害者或其遗属的赔偿措施,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赔偿费常常是一次性支付,缺乏受害者或其遗属真正需要的长期补偿,雇主往往无法担负大额赔付,因此受害者难以及时、公正地获得赔付。

1990年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是

德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为五编制体例。这也是它的一大特色。

按照查士丁尼法典方式制订的各国民法典一般分为:人、债、物和传承四个部分(各国在具体安排上可能有所差异)。

而德国民法典则把总则作为第一编,打破了这一传统。总则之后是债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四个部分。这主要是遵循了罗马法学家的分法。

以上就是筑创知产服务网对1888年德国民法典的特点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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